而精神自由的追求,若超出个人沉思和内在信念、如苏格拉底那样寻求人际交流,就需要同时服从社会生活的法则。
更注重主题的选择与替换,将方法仅仅视为主题讨论的权宜需要,随着主题轮换而轮换,这些现象表明,方法在我国公法研究中不具有学术上的独立地位。出于对全面的追求,几乎每个主题都可以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予以阐述,都可以是正面论证、反面反证、侧面补证的结合,而在方法上,也可以随着角度的变换不断从方法库中随意取舍。
知识积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法领域的研究在前辈学者的努力和带领下,从近乎废墟处起步,依时代需求不断突破禁锢、拓展视野,不仅在知识积累方面取得巨大进展,也为国家法治和人权事业的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公法与政治接近,首先使各国公法制度与实践差别大于相通。在这个前提下,有意义的研究恰恰是每个研究者都从自己明确给定的前提出发,严格遵从理性和逻辑的要求,来观察并分析我们所接收的信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由于只有方法而没有方法论,没有对方法运用之前提假设、适用范围、功能指向的界定与反思,这些方法大多只是写作(而非研究)的权宜之计。因为主题本就不是从公法学术自身逻辑出发形成的,从问题到方法再到理论的形成过程也就没有必要。
因此,每种方法都有其特定的理论预设前提,特定的逻辑要求、适用范围和运用规则等等。确实,古人有盲人摸象的寓言,警示我们不能以偏概全、片面看问题。法治:中立立场 一、研究思路与个案进程 最近十年来,中国传媒的发展,给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带来了冲击和机遇。
一个合理的猜测是,钟家早已做好准备,等政府前来拆迁时,就让老人和妇女以纵火、威胁自焚相抵制,并做了拍好照片诉诸传媒的准备。只要与官、富有关的新闻、只要涉及官二代、富二代的字眼,都有可能成为网上热炒的对象或者网上流行语。[5]从目前网络上可见的照片来看,现场最多也就30人左右,其中钟家就有13人,事发时还有亲戚前来助阵。[54]社会成员如果不能分享彼此的经验,人和人之间就很难理解,异质的社会就很难处理社会问题。
在网络时代,事件一发生,传媒就可以迅速介入,不断报道并推动事件的进展。[53]现代国家本身体现了共同体的价值,它是主权的最高代表。
刘长、刘虹桥:《自焚全记录》,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9月20日。[23]文章报道还没开始,就把政府定性为强硬,把钟家定性为软弱,编辑已经给事件定性了。参见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载《绿叶》2011年第1期。 注释: [1][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在计划生育政策非常紧的时代,无数人为超生一个孩子而吃尽苦头,而钟家却可以连生9个,不知他们是如何与地方政府互动的?想来他们也不至于那么的弱势吧。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差别和冲突使很多人对社会、对政府存在一些不满。[42]我爸是李刚事件已经被查明是传媒的成功炒作,这句话是肇事司机李启铭在害怕、恐慌而非张狂的心态下,边哭边说的。这可以通过职业伦理约束和法律规范的共同作用来实现。
或者说,传媒的商业本性决定了传媒监督权行使会出现偏差。[15]参见注[8],谭人玮文。
面对繁多的事件,如何选择关注的焦点、圈定特殊目标、从特别角度切入,都影响着传媒利益。5.照片中是着火的钟如琴吗?事发后的第二天,网络刊发了拆迁自焚现场的数幅照片及事件的大致报道。
因此,传媒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保持其中立立场就很重要。对宜黄政府最大的污名,莫过于无视县委书记的积极努力(亲赴机场安抚当事人,劝说其放弃越级上访,就地解决问题),却把钟家姐妹的上洗手间的事,演绎成厕所攻坚战、现实版保持通话。目前,对于公共表达的机制,很多学者仅仅关注政府的信息检查,这有失片面。但是,它也对传媒提出了挑战。为此,2011年5月,笔者对宜黄事件的相关知情干部和群众进行了访谈。意见领袖常常能引导、控制整个网民舆论的方向,情绪化的意见领袖也容易将网络民意带人情绪化的深渊。
{6}.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载《绿叶》2011年第1期。[51]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已经初具规模,境外各种政治力量也活跃其中,甚至掌握了一些媒体,或者对一些媒体有重要影响力,他们可能将自己的政治诉求包装在传媒监督中。
谭人玮曾写了一篇较为接近事实的报道。因此,在传媒的政治立场和商业利益被承认的同时,传媒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塑造具有社会粘性的共同经验。
[10]记者写到这里,仍然回避了这些照片的来源。在桑斯坦看来,完善的公共表达机制至少包括两个要件:一是信息不应被事先筛选,因为未经计划的、无法解除的信息接触,可以防止社会分裂和极端化发展。
在类似的拆迁事件中,全国媒体一边倒,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在面临拆迁时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与政府博弈,客观上的效应可能是无形教唆拆迁户通过自杀、自焚的方式来维权。[49]它们参与公共交往的目的,不是就某件争议性事务与其他参与者达成理解,而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公共领域施加影响。它们扭曲了传媒监督的立场,使媒体或媒体从业人员以合法或非法的名义收受钱财,利用媒介平台为他人唱赞歌,看门狗因此变成了哈巴狗。[50]而钟家的律师也曾表示,他婉言拒绝了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等媒体的采访要求,并表示:目前宜黄自焚案,已经取得国内民众和媒体广泛关注,并已有高层批示的情况下,任何将钟家案件拖人可能存在的意识形态之争,将法律问题政治化,对钟家本身而言,是不利的。
[3]二是微博的直播推动了事件的升级和发展,使舆论升温、白热化。 四、法治社会的传媒监督权行使 传媒监督权并没有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只是大力推动了法治发展。
中国的网民以30岁以下的年轻人为主体,青少年学生所占比例非常高,而占总人口最大比例的工人、农民阶层的网民比例却相当低。网络时代的来临,从某种程度上弥合了个人权利与传媒角色之间的鸿沟,为个人自主表达与公共表达的结合提供了技术便利。
不接受补偿方案的农民就成了钉子户,他们与基层政府会有一番较量。(二)塑造传媒监督权的健康立场 虽然传媒监督权的中立立场很难达到,但传媒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
[37]抚州市委的调查结论也认为,宜黄政府是依法拆迁,事件是拆迁对象不慎烧伤,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48][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54页。出处:法学家 2012年第1期 进入 陈柏峰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传媒监督权 宜黄事件 。二是有关行业或部门创办并管理的行业或部门媒体。
[11]其后《三联生活周刊》的报道却只是说:下面看热闹的人说,两位老人本来想在房檐上点火,没想到汽油威力大,很快烧到自己。冷静分析的话,就会发现传媒监督权也可能伤害法治。
[4]张国栋:《燃烧的真相:江西宜黄拆迁自焚惨剧再调查》,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9月15日。如果其追求和表达不违背一定的准则和底限,并经由传媒市场的公平竞争,就不至于危害法治和现代社会的共同价值观。
而且,并不是所有网民都会积极发表意见,网上存在着沉默的大多数。传媒监督权介入很容易造成强烈的反弹效应,即当事人的诉求水涨船高,越是传播规模和影响大的案件,当事人要价就越高,越容易得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其要价与诉求就越容易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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